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,合理利用考试资源,防止出现“以考代训”现象,《新规》规定:每个学员每个科目考试一次,考试不合格的,可以补考一次。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,本次考试终止,应该重新预约考试。
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三年的有效期内,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不得超过五次,即: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有十次考试机会。当日,如果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,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。
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。但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,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。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,重新预约考试的间隔时间由原来的20日缩短为10日。
部门应对:预约考试我市车管部门已经在实施,将在新规定实施以后,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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